服務對象

•  老人安養 ( 生活能自理者 )

以服務無罹患慢性病、具生活自理能力(吃飯、洗澡、行動佳)及認知功能正常之老人為服務對象。


•  老人養護、長期照顧、失能照顧、身障照顧

以照顧生活自理能力缺損、罹患慢性病 (高血壓、糖尿病 ) 、身心障礙、臥床或失智症者,需要24小時護理照護之老人為服務對象。


•  公費中、低收入戶安養護

•  縣府緊急安置

其他情況特殊或遭逢重災變。


•  短期照護 ( 喘息服務 )

以需要短期照顧之老人服務對象。


◎以上對象均應無法定傳染疾病